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南县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勘验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灌南县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勘验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8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联合勘验是指县级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在企业设立、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和建设施工四个阶段,需经两个以上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勘验,由县行政审批局统一牵头组织和协调同时勘验的行为。内容包括:
(一)投资项目核准、选址审批、用地预审、环保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现场勘验。
(二)建设用地规划、用地审批等现场勘验,项目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等现场勘验。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审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环境卫生设施许可、绿化设计方案审批、防雷设施设计审核等现场勘验。
第三条 在县行政审批局设立企业建设投资项目联合勘验受理窗口,由行政审批局负责运行管理。主要职能:1.负责受理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联合勘验申请,汇总各项申请材料,组织各部门开展联合勘验,统一出具联合勘验意见。2.组织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接受 联合勘验工作业务咨询,履行一次性告知及反馈义务。
第四条 建立联合勘验工作机制
(一)整合职能。将县住建局、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气象局、消防大队、人防办、地震局、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单位的勘验职能进行整合,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勘验。对已纳入联合勘验范围的建设项目,各部门不得再另行受理勘验申请。
(二)明确分工。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积极响应牵头部门号召,按照联合勘验工作要求派员参与相关现场勘验工作,并充分授予最终审批权,及时出具批复意见。
(三)统筹协调。建立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格程序。对县行政审批局已经确定实行联合勘验的各类事项,各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勘验。在联合勘验结束后,如有窗口(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要求,该项目应暂停办理的,应责令项目申请人按勘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出再次勘验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再进入下一轮审批程序。在原投资项目(项目业主、位置、内容)不变的情况下,除确需整改的许可项目外,其他许可项目一般不再组织第二次勘验。
第五条 联合勘验程序及方法
(一)统一受理。由联合勘验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将勘验事项所需材料及要件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同时将联合勘验申请单转交相应窗口(单位)。联合勘验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由县行政审批局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给参加联合勘验的相关部门。
(二)集中审查。由县行政审批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勘验工作单,明确联合勘验时间、参加部门等内容,送达至申请单位。
(三)现场勘验。县行政审批局按照申请现场勘验顺序和事项的轻重缓急做好具体安排。具体联合勘验时间由审批局建设审批科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加勘验的窗口(单位),由相关窗口(单位)派人参加联合勘验。
(四)集中反馈。联合勘验结束后,参加勘验窗口(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联合现场勘验纪录表》上签署勘验意见。能当场确定的,应当场签署意见;需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研究后确定的,要于勘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需经过专业论证或向上级部门申报的,时间可酌情延长。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联合勘验意见,在承诺期限内对办理事项统一作出批复或答复。未组织现场勘验的项目,按原定并联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联合勘验实行缺席默认制和超时默认制。联合勘验窗口(单位)无故不派员参加联合勘验或者虽然派员参加但不出具勘验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关法律责任由该单位承担。
第七条 项目因故需进行二次勘验的,应由建设单位重新向县行政审批局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窗口按上述流程另行组织安排。
第八条 因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由受理窗口核实后,终止办理。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体系和审批惩防体系,严格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擅自勘验、缺席勘验等行为。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